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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於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施行法第 2條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及
其從姓等節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01.21. 法律字第108035166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21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於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施行法第 2條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與生
母之關係及其從姓等節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8年12月 3日台內戶字第1080147705號函。
二、按現行民法對於子女與生母間之身分關係,係依分娩之事實為判斷,是子女與生母間
具有分娩之事實者,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是謂分娩者為母之原則。又子女獲
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司法
院釋字第587 號解釋參照),由於生父並無分娩事實,針對非於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
子女,僅得透過認領或準正之方式,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民法第1064條及第1065
條第 1項規定參照)。本件所詢相同性別之二人於成立施行法第 2條關係存續中,受
胎所生之子女,即因分娩之事實,與其生母發生法律之親子關係,無待任何表示,並
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規定(如子女稱姓、親權行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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