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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貨物稅條例」第21條有關車輛類以外其他 6類進口貨物之貨物稅完稅照實施電子化事
宜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2.03. 台財稅字第108046231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3日
一、進口貨物稅條例規定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及電器類之貨物稅納
稅義務人,於完稅後,得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查詢貨物稅完稅照資料,免依貨
物稅稽徵規則第 56條第 1項規定向海關請領完稅照。
二、前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有紙本完稅照需求者,得自行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下載
列印或向海關臨櫃領取。完稅照得以白色紙本印製,不受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1條第 1
款規定用藍色印製之限制。
三、第 1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及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
照,於相關文件載明完稅照字軌號碼者,免附紙本完稅照;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
管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照,經海關將第 1點規定完稅照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
連線需用機關者,得以該電子資料替代紙本完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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