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貨物稅條例」第21條有關車輛類以外其他 6類進口貨物之貨物稅完稅照實施電子化事 宜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2.03. 台財稅字第108046231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3日
    一、進口貨物稅條例規定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及電器類之貨物稅納
      稅義務人,於完稅後,得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查詢貨物稅完稅照資料,免依貨
      物稅稽徵規則第 56條第 1項規定向海關請領完稅照。
    二、前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有紙本完稅照需求者,得自行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下載
      列印或向海關臨櫃領取。完稅照得以白色紙本印製,不受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1條第 1
      款規定用藍色印製之限制。
    三、第 1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及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
      照,於相關文件載明完稅照字軌號碼者,免附紙本完稅照;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
      管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照,經海關將第 1點規定完稅照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
      連線需用機關者,得以該電子資料替代紙本完稅照。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