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所詢字典「對文字之解釋」是否有著作權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07. 電子郵件字第10901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7日
1.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具有「原
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且非著作權法第 9條
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或通用名詞),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有關
您來信所詢字典「對文字之解釋」是否有著作權一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四
)字第 227號刑事判決,字義之解釋如具原創性者,並不排除有受著作權保護之可能,惟
所詢之具體個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具體事
實認定之。
2.另文書編輯軟體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若未經授權而下載安裝該軟體
,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有關來函
所詢購買文書編輯軟體並以該軟體編輯一本書出售之行為,如您已安裝合法之軟體,則已
屬於民事契約之範疇,與是否侵害著作權無涉,故該編輯軟體註明不得作為商業用途,宜
先釐清其利用意旨,建議您洽詢該軟體公司,以釐清自身的利用行為是否符合軟體使用條
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3.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