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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信所述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似無需支付著作財產權的授權費用,建議您向台北10 1 大樓釐清該公司所欲收取費用所指為何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15. 電子郵件字第10901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一、 101大樓因造型特別且具有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建築著作」,但著作權法
      第58條設有合理使用規定,即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
      如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以在公眾公開的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為目的所為
      之重製,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照相、錄影等)。因此,所詢記錄台北市跨
      年晚會活動過程的影片中,背景出現 101大樓,應屬上述「合理使用」的範疇,並不會
      有侵害 101大樓建築著作的問題,但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二、至於貫穿影片之 101活動背景音樂如僅是拍攝過程中附帶性的出現而非拍攝主題,於拍
      攝上難以分離,且利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及現有價值影響甚微,尚不致影響著作財
      產權人的權益,似有依本法第65條第 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而無須再向著作財
      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參見本局電子郵件 1081227解釋),併予說明。
    三、綜上所述,您來信所述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似無需支付著作財產權的授權費用
      ,建議您向台北 101大樓釐清該公司所欲收取費用所指為何。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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