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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某公司自行研發「新聞輿情查詢系統」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31. 電子郵件字第1090131c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31日
    一、「新聞資料」中,除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保護(本法第 9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參照),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以外,其他不屬於「單
      純為傳達事實」的文字(亦即,除單純人、事、時、地、物之事實傳述外,尚包含作者
      評論或分析等內容),以及相關照片、圖片或影片等,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
      文著作(文字)、攝影著作(照片)、美術著作(圖片)或視聽著作(影片),合先說
      明。
    二、所詢某公司自行研發「新聞輿情查詢系統」,如以電腦程式抓取我國四大報公開網站之
      新聞資料後存入前述系統之資料庫中,再提供給使用者查詢、閱覽者,則已涉及前揭著
      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縱有註明其原出處,除有符合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
      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違反著作
      權法之疑慮,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是否有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如
      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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