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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大學法」第 9條有關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新任校長尚未就任前之代理事宜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9.02.10. 臺教人(二)字第1090013174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10日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新任校長尚未就任前之代理事宜,大學法第九條未有明文,係由各校
於組織規程定之。惟代理校長人選產生方式各校規範不一,為確保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新
任校長尚未就任前學校校務正常運行,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在學校未能依其組織規程產生
代理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前,其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新任校長就任前,暫
行代理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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