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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 1第
6 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暫停實施金門、馬祖、澎湖
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9.02.07. 院授陸經揆字第1090300133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7日
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 1第
6 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暫停實施金門、馬祖、澎湖
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自 109年 2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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