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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02.03. 環署空字第10900018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3日
主旨:貴局函詢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年 1月 7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930209300號函辦理。
二、本署於 107年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條第 1項第 2款明定「移動污染源:
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又第36條第 1項規定:「移動污染源排放空
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主要係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
工具外,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亦會造成空氣污染
情事,參考國外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以有效維護空氣品
質。爰此,動力機械其行駛於道路上排放空氣污染,係屬移動污染源範疇。
三、另有關施工機具相關排氣檢驗及排放標準研擬,本署刻透過專業團隊進行研析,並持
續透過蒐集國外機具管制資訊以及尚需與國內相關機械協會、業界充分溝通獲得共識
並建立機具身分識別資料後,據以推動後續新進口機具管制與使用中機具輔導並行事
宜。
四、本署83年 4月 1日環署空字第 52381號函、98年 6月22日環署空字第0980054051號函
、 100年 4月29日環署空字第1000032071號函及105 年 5月17日環署空字第10500328
63號函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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