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貴公司函詢「埔里赤崁頂遊樂區開發計畫變更(第三次)」案之後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
時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12.30. 農授水保字第10818149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埔里赤崁頂遊樂區開發計畫變更(第三次)」案之後續水土保持計
畫審核時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公司 108年12月16日成工字第1081216001號函辦理。(影
本如附)
二、於山坡地內從事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 1項所列各款開發行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次依同法第12條第 3項規定,應先報請
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
之主管機關審核;另依本會99年12月28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688號函(影本如附)
說明三規定略以:「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配合該目的所實施之水土保持,
其程序已終結,日後再有其他目的之開發利用行為,....,應視為另一新案,而有水
土保持法第12條之適用」,先予敘明。
三、本案前經本會於91年 7月 8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13879號函審定其水土保持規劃書,
並於 103年 2月13日取得南投縣政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有案,其所實施水土保
持之程序已終結,後續開發行為視為另一新案,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之審核(議),應回歸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辦理。
四、至所詢本案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時程,請依本會87年 7月14日(87)農林字第871313
98號函(影本如附)規定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