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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公司函詢「埔里赤崁頂遊樂區開發計畫變更(第三次)」案之後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 時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12.30. 農授水保字第10818149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埔里赤崁頂遊樂區開發計畫變更(第三次)」案之後續水土保持計
       畫審核時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公司 108年12月16日成工字第1081216001號函辦理。(影
       本如附)
     二、於山坡地內從事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 1項所列各款開發行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次依同法第12條第 3項規定,應先報請
       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
       之主管機關審核;另依本會99年12月28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688號函(影本如附)
       說明三規定略以:「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配合該目的所實施之水土保持,
       其程序已終結,日後再有其他目的之開發利用行為,....,應視為另一新案,而有水
       土保持法第12條之適用」,先予敘明。
     三、本案前經本會於91年 7月 8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13879號函審定其水土保持規劃書,
       並於 103年 2月13日取得南投縣政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有案,其所實施水土保
       持之程序已終結,後續開發行為視為另一新案,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之審核(議),應回歸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辦理。
     四、至所詢本案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時程,請依本會87年 7月14日(87)農林字第871313
       98號函(影本如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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