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1.10. 農授水保字第10918644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0日
    主旨:關於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執行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8年12月27日召開 108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3次會議討
       論事項第 3案決議(本會 109年 1月 3日農授水保字第1081866303號函會議紀錄諒達
       )及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水利局 108年11月 7日高市水保字第 10838338500號函
       辦理。
     二、有關開發申請土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前,已劃定公告為山坡地
       範圍者,即有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