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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1.10. 農授水保字第10918644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0日
主旨:關於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執行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8年12月27日召開 108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3次會議討
論事項第 3案決議(本會 109年 1月 3日農授水保字第1081866303號函會議紀錄諒達
)及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水利局 108年11月 7日高市水保字第 10838338500號函
辦理。
二、有關開發申請土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前,已劃定公告為山坡地
範圍者,即有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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