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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一般手部、皮膚清潔用途之含酒精乾洗手產品相關法規疑義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9.02.25. FDA食字第10900036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25日
    一、有關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 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50064131號函釋75%酒精製劑之管理,
      係指該類產品用於人體,作為殺菌、消毒、手術前消毒等用途,始以藥品列管。產品倘
      欲宣稱醫療效能,則應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辦理藥品查
      驗登記,且藥品之查驗登記,須由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者為之,先予敘明。
    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 3條第 6款規定,食品用洗潔劑係指用於消
      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另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
      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案內所詢用於一般手部、皮膚清潔用
      途之含酒精乾洗手產品,非屬食品及化粧品管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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