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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0條,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成立期間,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 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不受「廣播電視法」第 31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規定之限制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9.03.16. 通傳內容字第109480078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3月16日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
      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
      時間,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二、有關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所屬頻道之廣告播送時間如
      下:
     (一)適用對象:
        1.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所屬頻道(不含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之客家
         電視台、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華視教育文化頻道、國會頻道 1台及國會
         頻道 2台)。
        2.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所屬頻道(不含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
         化事業基金會所屬之原住民族電視台、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
         視服務事業、無畫面之音樂頻道及成人頻道)。
     (二)適用期間:自指揮中心指定播送終止日次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廣告播送時間:除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外,各事
        業所屬頻道可增加廣告播送規定如下:
        1.播送時段:適用期間放寬之廣告播送時段需與指揮中心指定播送時段相同。
        2.每時段播送廣告總時間:放寬適用期間每時段播送廣告總時間,不得超出指揮中
         心同時段指定播送廣告總時間。
        3.每時段播送廣告時間:放寬適用期間每日每時段播送廣告時間,不得超出指揮中
         心每日同時段指定播送廣告時間。
        4.節目起訖時間橫跨整點者,放寬該節目得播送之廣告時間,仍依指揮中心同時段
         指定播送時間區隔,按比例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
        。
    三、有關廣播事業之廣告播送時間如下:
     (一)適用對象:受指定播送防疫資訊、節目之民營且具商業性質廣播事業(不含財團法
        人中央廣播電臺、漢聲廣播電臺、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
        、復興廣播電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客家委員會、財團法人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臺北廣播電臺及高雄廣播電臺)。
     (二)適用期間:自指揮中心指定播送終止日次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廣告播送時間:除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各事業可增加廣告播送規定如
        下:
        1.播送時段:適用期間放寬之廣告播送時段需與指揮中心指定播送時段相同。
         (1)整點聯播時段:於整點聯播時段之一小時內播送,並不得移至其他時段播送。
         (2)非整點聯播時段:於指定播送時段內播送,並不得移至其他時段播送。
        2.每時段播送廣告總時間:放寬適用期間每時段播送廣告總時間,不得超出指揮中
         心同時段指定播送廣告總時間。
        3.每時段播送廣告時間:放寬適用期間每日每時段播送廣告時間,不得超出指揮中
         心每日同時段指定播送廣告時間。
        4.節目起訖時間橫跨整點者,放寬該節目得播送之廣告時間,仍依指揮中心同時段
         指定播送時間區隔,按比例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未依指揮中心指定播送防疫資訊、節目者,不得適用前開廣告播送時間規定,違者依違
      反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五、配合本解釋令之相關監理事項將另函知廣播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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