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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五小段 506-2地號等 1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及法規適用 疑義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9.04.21.府授都規字第10930127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21日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五小段 506-2地號等 1筆土地」土地使用分
       區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貴事務所 109年 3月 3日109-三門文字第 007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地點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前經本府以 103年 9月 9日府都規字第 10302259500
       號公告(變更臺北市中華路二段(愛國西路至汀州路)兩側住宅區為商業區主要計畫
       案)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嗣於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納入本府 107年 9月
       25日府都規字第1076038741號公告公開展覽之「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
       部計畫)案」內,配合擬定細部計畫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原屬第三種住宅區)
       」,刻於本市都委會審議中,故案址屬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此節謹先予敘明。
     三、按「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但主要計
       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
       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經查旨揭案址
       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建築線指示申請作業,並經核准在案,故得依「都市計畫法
       」第17條但書規定建築使用。
     四、另依前揭 103年公告之主要計畫「拾、其他、一、」規定,本案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時
       ,其商業區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強度及變更使用之回饋方式等,應依本府84年 9月27日
       公告「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及94年 8月29日公告「變更
       『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
       案」辦理,其建蔽率、容積率應維持原使用分區(住宅區)之規定辦理。鑑於主要計
       畫係作為細部計畫之指導,而有關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等屬於細部計畫之土地
       使用管制事項已明確規定於上開主要計畫中,故案址主要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管制
       事項依主要計畫書所載之規範即可執行;且未來該地區細部計畫涉及土地使用管制事
       項,亦不得違反上開主要計畫中就細部計畫擬定所為之指導規範。爰為維護及保障土
       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其於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檢討得依前揭主要計畫
       書所載之規範辦理。
     五、至於危老及建築技術規則涉及建蔽率、容積率等土地使用管制事項檢討,請依前揭主
       要計畫所載有關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案之相關規範辦理。
     六、後續中正區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審竣並公告實施後,仍應依細部計畫規定檢討辦理。
    正本:○○事務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樓)
    副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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