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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所涉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8.04.08. 交路(一)字第10882001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8日
主旨:為配合政府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所涉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範圍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年 3月 7日發法字第1082000344號函辦理。
二、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2條第10款規定:「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
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
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同條第12款規定:「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
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
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
營業。」、第27條第 1項及第 3項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
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
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設計旅程、安
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
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
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第32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
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
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合先敘明。
三、關於在地創生經營者等非旅行業者非以舉辦旅遊為目的,所辦理之生態、文化體驗或
教育研習課程等活動,而於其所屬場域附隨提供所屬食、宿、當地接駁等體驗活動所
需,尚未涉及經營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另有關在地導覽解說人員,如僅係單純從事
在地導覽解說服務之行為,而未涉及代為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旅行業業務,尚無
需申請旅行業執照,亦非屬執行導遊業務,爰均未牴觸前揭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
四、復按旅行業業務因具有整合包裝旅遊所需之食、宿、交通及行程景點等特性,故為避
免非旅行業者假借招攬旅客旅遊名義從事旅遊相關業務,肇致合法旅行業者及旅遊消
費者權益受損,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 1項第 3款爰將「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
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之行為,明定為專屬旅行業之業務範圍,並於同條第 3項明文
禁止未經本部觀光局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非旅行業者經營旅行業業務。是以,在地創
生經營者等非旅行業者倘有以辦理生態、文化體驗或教育研習課程之名義而實質經營
前揭條例所列各項營利收費之旅遊行程或服務者,仍涉有違反前揭條例第27條第 3項
之規定,建請輔導或告知其依法申領旅行業營業執照再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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