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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有關次承租人、承租人退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住宅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及租屋服 務事業之服務費用徵免綜合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6.23. 台內營字第109080958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23日
    有關次承租人、承租人退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住宅所有權人之租
    金收入及租屋服務事業之服務費用徵免綜合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規定如下,並
    自即日生效:
    一、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
     (一)包租案件:次承租人退出本計畫並搬離承租住宅且尚未轉租者,倘包租約之租賃關
        係(即住宅所有權人與租屋服務事業間之契約)仍屬存續狀態,住宅所有權人之租
        金收入及租屋服務事業之服務費用,得續依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減免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
     (二)代管案件:
        1.承租人退出本計畫,係因租約提前終止或租期屆滿,或租賃關係仍存續,惟因承
         租人資格變動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社會住宅範圍者,自其退出本計畫起,住宅所
         有權人之租金收入及租屋服務事業之服務費用,均不得依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減免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
        2.另承租人退出本計畫後,租屋服務事業收取之服務費用應按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
         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計算方式比例徵免營業稅。
        3.承租人之租約提前終止或租期屆滿,或租賃關係仍存續,因承租人資格變動致該
         標的變為一般住宅,案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社會住宅範圍者,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載明該承租人退出本計畫時點,主動通報所在地國稅局,依法徵免相
         關稅捐。
    二、房屋稅及地價稅:社會住宅興辦期間,包租案件次承租人或代管案件承租人退出本計畫
      ,經主管機關認定出租住宅於待轉租或待租之期間,住宅所有權人仍得依住宅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惟代管案件於媒合期結束後,出租住宅有下
      列情形之一致社會住宅之期間異動(包括期間延長或縮短)者,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主動通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法徵免相關稅捐:
     (一)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
     (二)租賃關係仍存續,承租人資格變動致該標的變為一般住宅。
     (三)業者受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代管期間內,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出租住宅空
        置逾三個月未完成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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