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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編號AR-1住宅使用比例相關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9.06.24.北市都規字第10930207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24日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編號AR-1住宅使用比例相關規定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09年 3月13日 109鍾字第 003號函。
     二、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7年 9月20日第 735次委員會審議通過「擬定臺北市南港區
       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編號AR-1台電中心倉庫及編號CR-1台電電力修護處)細部計畫
       案」規定(略以):「…AR-1-2特定商業區(十)供住宅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含
       其附屬相關設施)不得超過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 50%。」,係規範AR-1-2開發區範圍
       內之特定商業區(十)土地作住宅使用比例之上限,未規範檢討方式限以一宗建築基
       地之範圍檢討,爰本案擬於土地編號AR-1-2開發區範圍內申請數張建造執照,並合併
       檢討多宗建築基地住宅使用比例一節,尚無違反前開都市計畫規定。
     三、次查前揭細部計畫規定,本計畫範圍土地係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考量都市更新案整
       體規劃設計並為利住宅使用比例檢核,貴事務所如擬合併檢討多宗建築基地住宅使用
       比例,得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為檢討範圍,整體檢討而得統籌調派各案建築基地
       之住宅使用量體。其集中配置住宅使用之規劃適宜性及住宅使用比例檢核結果,應於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詳予敘明檢討,並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為
       準。
     四、同函副請本市都市更新處,如實施者以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合併多宗建築基地檢討都
       市計畫住宅使用比例時,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載明:「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範圍內,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供住宅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含其附屬相關設施)不得
       超過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 %,係以○○區○○段○小段○○○○地號土地範圍檢討
       。」,前述○ %(住宅使用比例之上限),係以都市計畫規定為準。
    正本:○○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新北市板橋區○○路○○段○○號○○樓)
    副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
       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請刊登公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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