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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署所詢畜牧設施之畜禽舍停車空間附設標準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6.29.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1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29日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年 6月 2日農牧字第 1090216706號函辦理,並續復楊榮生
      建築師事務所 109年 4月 7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查畜禽舍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附表第 1類至第 4類所列用途,該表
      第 5類用途之停車空間附設標準「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經徵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會前揭函復意見:「查農業設施係輔助其坐落農業用地之
      農業生產,均非供人員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所詢畜牧設施之畜舍、
      禽舍,係供飼養家畜、家禽使用,尚無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附設停車
      空間之必要性,爰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附表 5畜牧設施
      分類別規定,停車空間亦非屬畜牧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
      ,畜牧設施之畜禽舍免附建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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