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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規定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7.06. 金管銀法字第10902153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7月6日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第
五條及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第五條規定,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
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各本國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資訊,其揭露資訊
應至少保留一年(揭露表格詳附件一):
(一)定性資訊:(全體銀行適用)
1.合併資本適足比率計算範圍、資本適足性管理說明、資本結構工具說明及風險管
理概況。
2.應揭露會計與法定暴險額間之差異說明、信用風險(含證券化)、交易對手信用
風險、作業風險、市場風險、銀行簿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之風險管理制度及薪
酬政策說明。
(二)定量資訊:
1.資本適足比率及資本結構(全體銀行適用)。
2.槓桿比率及其組成項目(全體銀行適用)。
3.關鍵指標、風險性資產概況、會計帳務與法定資本計提範圍間之差異及法定暴險
額與財務報表帳面價值主要差異(全體銀行適用)。
4.信用資產品質、放款及債權證券已違約部位之變動、信用風險之風險抵減效果及
暴險額(全體銀行適用)、風險性資產變動表及各暴險類型違約機率之回顧測試
、採簡易風險權數法之說明(採用內部評等法銀行適用)。
5.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暴險分析、信用風險評價調整之資本計提、各暴險類型與違
約機率之暴險額、擔保品組成及集中結算交易對手暴險(全體銀行適用)。
6.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7.市場風險風險性資產(採用標準法之銀行適用)、風險性資產變動表、市場風險
值及風險值與損益之比較暨回顧測試穿透例外數(採用內部模型法之銀行適用)
。
8.證券化暴險及法定資本要求(全體銀行適用)。
9.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及其組成項目(除輸出入銀行外,全體銀行適
用)。
(三)各銀行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訊,更新頻率詳各揭露表格之填報說
明,其中定性資訊除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更新者外,原則應每年更新一次;
定量資訊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原則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各銀行應制定由董事會核定本揭露事項之資訊揭露政策,政策內容應包含資訊揭露之內
部控制與執行程序,並明定本揭露事項之內部核決層級。
三、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附件二)供參。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金管銀法字第
一○七○二一四七七七○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廢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3.08. 金管銀法字第11002037871號令發布,自109年12月3
1日廢止〕
附件一-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pdf
附件二-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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