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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兒歌《城門城門雞蛋糕》若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 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6.24. 電子郵件字第10906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24日
    一、所詢兒歌《城門城門雞蛋糕》若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具有最起碼
      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至於所詢是否應另外取得授權,應依「
      此音樂著作之保護期間是否屆滿」而定: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
        其死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
        年。所詢兒歌若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則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可自由
        利用,不需額外取得授權。
     (二)若該兒歌之著作權保護期間尚未屆滿,來信所詢於動畫影片中使用該兒歌之一事,
        可能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又動畫影片完成後,若
        將透過電視媒體、影音網路平台向公眾播放,分別亦會涉及「公開播送」、「公開
        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利
        用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綜上所述,建議您先行確定所詢兒歌是否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您可向台北市音樂
        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MPA;電話:0905-527-616; Email: mpataiwan1999@gmail
        .com)、台北音樂教育學會( Email: taipeimusic2005@gmail.com)或著作權集
        體管理團體洽詢所欲利用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
    二、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 108年11月 6日「電子郵件 1081106」及 104年 7月21
      日「電子郵件10407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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