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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起 算時點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05.19. 工程企字第10900082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5月19日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9年 4月 8日府授工採字第1090114206號函。
     二、按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度 6月份第 1次及 103年 6月份第 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4款情形,機關依同法第 102條第 3項規定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具有裁罰性,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所定 3年裁處權時效;復依行
       政罰法第27條第 2項規定,裁處權時效之起算,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
       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另依本會 105年 7月21日訂定
       之「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執行注意事項」( 108年12月 5日修正內容亦同),就廠商
       有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4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之情形,其屬履約者,裁處權時效自最後相關履約文件達到機關或其指定之人員或
       處所時起算。爰其時效之起算,非自機關知悉時起算,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
       要件。
     三、依來函所述,機關辦理 4件採購案,雖於 108年10月23日收到該等採購案相關人員之
       起訴書,始知悉廠商曾持不實單據辦理費用核銷,而有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4款
       所定情形,惟該等採購案最後相關履約文件達到機關之日期為 105年12月22日。爰所
       詢機關依採購法第101 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辦理之裁處權時效,已於 108年12月21日
       屆滿。如有行政罰法疑義,建請向主管機關法務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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