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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更換成員後之工期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07.07. 工程企字第10900157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7月7日
    主旨: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更換成員後之工期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9年 6月29日府授工採字第1090127141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
       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
       、勞務之行為。」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連帶負履行契約之責,因故更換之成
       員繼受無法繼續履約成員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民法第 272條第 1項規定:「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爰任一共同投標廠
       商之成員均負有履行全部之責任,而為自己責任,此與機關通知該案連帶保證廠商接
       續履約之情形不同。
    附件-109.06.29府授工採字第10901271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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