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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職能治療師法」第 9條規定執業以一處為限,得執業登記之場所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9.08.03. 衛部醫字第109166391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3日
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規定之執業一處,指下列機構(團體)為職能治療師得執業登記之處所
,且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本發布令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部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十日衛部醫字第一0九一六六0一五五號令。
一、醫療機構。
二、職能治療所。
三、居家呼吸照護所。
四、護理機構,類別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
(二)一般護理之家。
(三)精神護理之家。
五、精神復健機構。
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型如下:
(一)提供醫事照護服務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二)提供日間照顧、團體家屋或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社區服務類長照機構。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
(四)合併提供服務內容涉及前述三項服務項目之一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七、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得聘職能治療師之
老人福利機構,類別如下:
(一)長期照護型機構。
(二)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
(三)失智照顧型機構。
(四)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
八、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早期
療育機構。
九、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之社會福利
機構或團體。
十、特殊教育學校。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者。
十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八十七條所
定之輔具服務單位,類別如下: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輔具中心。
十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二十七條所
定,提供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之生活重建服務單位。
十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及相關法規規定許可設立,得聘職能治療師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十六、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得僱用職能治療師之事業或事業單位。如涉及執行
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業務,該處所應符合職能治療所設置
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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