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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本部79年 8月 3日交路字第022837號函示之鐵路平交道範圍一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9.09.01. 交路字第109501053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1日
    主旨:關於本部79年 8月 3日交路字第022837號函示之鐵路平交道範圍一案,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部 109年 8月 7日召開研商「內政部警政署反映車輛於鐵路平交道網狀線停等
       列車通過之行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 3款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鐵路平交道範圍之認定,經本部 109年 8月 7日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鐵
       路警察局、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及本部鐵公路相關機關開會討論後,修正為:有設置
       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遮斷器界定其範圍;未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停
       止線及其延伸界定其範圍。
     三、另配合上開鐵路平交道範圍之修正,民眾駕駛車輛倘有於遮斷器至停止線間範圍之違
       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 2項第 3款舉發,車輛於遮斷
       器範圍內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舉發。前揭認定原
       則適用現行裁罰機關尚未裁罰之交通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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