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條規定,有關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 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營業稅計算公式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9.14. 台財稅字第109006119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14日
    一、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
      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
      土地之應有部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於 110年 1月 1日(含)以後之案件,
      其營業稅應依下列公式擇一計算;未選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第 2款規定公式認定之
      :
     (一)(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 x(不含營業稅費用及公共設施
        用地負擔之共同負擔÷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 x5%。
     (二)(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 x〔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
        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x5%。
    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於 109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案件,應依主管機關核定
      該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或訂定該等計畫內之費用提列總表計算營業稅。
    三、本令發布日前已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四、修正本部 106年 6月 7日台財稅字第 10600558700號令,刪除第 1點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