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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9.09.26. 臺教高(五)字第1090131226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26日
核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大陸地區學歷採認一案,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一、本部考量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於辦理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應依大陸地區學
歷採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對照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情形,除以申請人所
持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之外,亦宜審酌大陸地區防疫彈性措施(邊境管制
、省市城鎮封閉式管理及遠距教學)等綜合判斷進行採認。
二、本部嗣後針對疫情期間返國學生之大陸地區學歷,如其停留大陸地區時間,加計其因大
陸地區防疫限制入境、省市城鎮封閉式管理或因學校防疫應變措施,改採遠距教學而未
停留當地時間,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修業期限者,得予採計,並就此情形不適
用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
三、上開遠距教學得予採計為申請人停留大陸地區學校修業期限,以大陸地區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措施期間為限,並應請是類學生出具大陸地區學校證明文件,以利本部
辦理大陸學歷採認時綜合判斷。
四、承上做法舉例如后:甲生持大陸地區碩士學歷申請採認,其停留大陸地區六個月,大陸
地區學校因疫情關閉全數課程改採遠距教學,甲生返國遠距學習六個月,達成畢業條件
並取得學位,其修業期間得併採計為十二個月,滿足法定八個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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