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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 2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陸番荔枝及鳳梨鮮
果實之品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檢疫作業,指定「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及鳳梨鮮果實包裝場
資料表」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文件,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9.10.19. 防檢四字第1091494827A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陸番荔枝及鳳梨鮮
果實之品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檢疫作業,指定「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及鳳梨鮮果實包裝場
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10.07.07. 防檢四字第1101494296A號令發布,
並自即日廢止〕
附件-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及鳳梨鮮果實包裝場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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