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有關落實專任運動教練成績 考核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9.11.10.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33462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核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落
    實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之意旨,說明如下:
    一、專任運動教練如因案受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
      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雖其上開期間均屬在職狀態,惟並無
      實際工作績效可資考核,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二、專任運動教練如因案受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
      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由學校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綜合其考核期間內之訓練指導情形、品德、專業知能、專項運動推廣情形、行政配合
      、獎懲及勤惰之紀錄,覈實評定適當之年終(另予)考核成績。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