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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62年 5月 7日台財錢字第 14407號函及66年12月 3日台財錢字第 22622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11.17. 金管保產字第10904944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主旨:財政部62年 5月 7日台財錢字第 14407號函及66年12月 3日台財錢字第 22622號函,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因應旨揭事宜,貴公會所報「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戊式)-適用於金融機構押
       貸續保業務」不再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檢視相關保險商品,並配合旨揭事
       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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