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24條、第89條規定,有關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之相
關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11.25. 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條之 1第 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
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為本條
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及所領取之各項補助。
二、政府機關(單位)給付前點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時,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三、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第 1點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
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