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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農授水保字第0九一一八四六四八六號公告劃定「宜蘭縣南澳鄉
南澳村宜-六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0農水保字第九0一八五六三
0五號公告劃定「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宜-7 土石流危險區」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
關(宜蘭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11.27. 農水保字第1090728354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主旨:廢止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農授水保字第0九一一八四六四八六號公告劃定「宜蘭縣
南澳鄉南澳村宜-六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0農水保字第九
0一八五六三0五號公告劃定「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宜-7 土石流危險區」為特定水
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宜蘭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依據:
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宜蘭縣南澳鄉南澳村宜-六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宜-
7 土石流危險區」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宜蘭
縣政府、本會林務局申請閱覽;另前開書件由渠等及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本會林務局
羅東林區管理處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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