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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途學校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招收司法安置少年,該校設置、管理相關法規是否需
修正一事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9.12.03.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9003077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3日
主旨:有關中途學校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招收司法安置少年,該校設置、管理相關法規
是否需修正一事,提供說明二所示意見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年10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29439號函。
二、查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42條第 1項第 3款立法說明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
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條第 4款,就「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所指之中途學校
,並未限定其性質。如果不擬因應少事法之修正而另立中途學校,則現有之中途學校
無論依何法律規定成立,似均已因少事法上開規定意旨,而取得招收司法安置少年之
依據。如能因應少事法上開規定檢討修正中途學校相關子法,或許更有利於執行是項
業務,惟本院尊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中途學校相關主管機關之權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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