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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 2項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2款土地合併計算面積比率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12.18. 原民土字第109007248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核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合併計算面積比率。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申請取
得所有權面積上限=1.5+[1-(已設定耕作權面積+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已取得所有
權面積) ]× 1.5-(已設定農育權面積+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
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已取得所有權面積)。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
、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申請取得所有權面積上限=1+[1.5-(已設定農育權面積+依區
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已取得所有
權面積) ]÷ 1.5-(已設定耕作權面積+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
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已取得所有權面積)
。
上開農育權包含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前之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以造林為目的設定之地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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