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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受理之民事(含家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第 1項規定囑託於外國送達者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9.12.09. 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3536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9日
主旨:關於法院受理之民事(含家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第 1項規定囑託於外國
送達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法院就所受理之民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第 1項規定囑託機關(構)或團體
於外國送達時,為避免訴訟遲延,應適時追蹤瞭解囑託送達之情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 145條之規定辦
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若囑託
送達後,經年仍無送達結果,宜視實際狀況及無法送達之具體原因,酌情判斷有無符
合得為公示送達之情形,並適時使當事人得以知悉送達狀況及前揭規定,以維護當事
人權益。
三、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亦請適時妥
慎辦理前述囑託送達及公示送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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