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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局箋會本市○○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該法人)函報聘請○○○先生為榮譽董事 長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0.01.06.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6日
    有關貴局箋會本市○○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該法人)函報聘請○○○先生為榮譽董事長
    一案,本局意見如下:
    一、經查該法人第15屆第 1次董事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聘請○○○先生為榮譽董事長,復經該
      法人函復表示榮譽董事長為「無給職」及「榮譽職」,並得提供校務與會務發展之建議
      ,惟有關學校財團法人得否設置榮譽董事長一節,於私立學校法、財團法人法及民法尚
      無明定,合先敘明。
    二、按法務部79年11月 3日法律字第 15845號函釋略以,民法第27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
      董事為法人之機關,依法對外代表法人,民法及教育部函頒之「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註:現行法為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雖無明文禁止榮譽董事(董事長
      )之設置或遴聘,惟從董事為法定機關且有任期限制及一定職掌等性質以觀,財團法人
      榮譽董事(董事長)之設置或遴聘是否妥適,應由主管機關基於職權依法認定之,復按
      教育部96年10月 2日台高(四)字第0960144602號函釋略以,董事會相關成員業於私立
      學校法第14條(註:現行法為私立學校法第15條)列舉,並無設置榮譽董事之相關規定
      ,爰董事會擬設立榮譽董事一節法無所據。
    三、綜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雖無明文禁止,榮譽董事長之設置或遴聘,惟從
      董事會相關成員業於私立學校法列舉,尚不包含榮譽董事長,且董事為法定機關且有任
      期限制及一定職掌等性質以觀,學校財團法人榮譽董事長之設置,其妥適性尚非無疑,
      另查該法人捐助章程亦無明定榮譽董事長設置之相關規定,爰該法人擬設置榮譽董事長
      於法無據,其妥適性建請貴局本於權責審慎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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