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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 物價倍數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1.15. 台財稅字第110045079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15日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
    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
      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
      指數上漲達 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
      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 109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7年度以
      前年度(包括67年度)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
      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於68年度至 108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
      重估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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