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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 4項所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
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
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
用之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0.01.20. 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
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
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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