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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 3款所稱「確診疑似罕見疾病之檢
驗費用」之「罕見疾病國內確診檢驗項目及費用」,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0.02.05. 衛授國字第11004001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2月5日 修正核釋「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確診疑似罕見疾病
之檢驗費用」之「罕見疾病國內確診檢驗項目及費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罕見疾病國內確診檢驗項目及費用」 附件-罕見疾病國內確診檢驗項目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