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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條第 1項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2.09. 金管保產字第1100490186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2月9日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
理。
二、財產保險業送審保險期間超過三年之專屬客製化信用保險商品,適用本準則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備查程序。
三、上開「專屬客製化信用保險商品」,係指承保內容依法人被保險人需求規格制定,僅能
適用於該被保險人,且該信用保險商品將不再銷售予其他第三人,並依其保險商品內容
可得辨識為該被保險人所投保者。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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