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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5條第 6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擔任第三方服
務提供者,與銀行合作提供經證券商發給電子形式證券存摺之客戶依合作契約約定範圍查詢
其本人銀行存款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資訊服務;合作對象以經本會同意辦理開放銀行第二階
段「消費者資訊查詢」之銀行為限,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2.19. 金管證投字第109015060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2月19日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擔任第三方服
務提供者,與銀行合作提供經證券商發給電子形式證券存摺之客戶依合作契約約定範圍
查詢其本人銀行存款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資訊服務;合作對象以經本會同意辦理開放銀
行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之銀行為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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