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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屏東縣政府函詢「興辦機關應設置公共藝術之起算年度」認定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9.12.18. 文藝字第10930496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主旨:有關屏東縣政府函詢「興辦機關應設置公共藝術之起算年度」認定乙案。
說明:
一、復屏東縣政府 109年11月25日屏府文博字第 10955139600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9條第 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
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三、建築法第 6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
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同法第28條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
應請領建造執照。」。
四、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年 7月20日文參字第0951115750號函示「工程興辦機關應
設置公共藝術之起算年度,應自87年 1月26日訂定發布施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時起算
」。
五、歌舞館於86年竣工,早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發布施行日,興辦機關免設置公共藝術。
惟貴府來函述及有補辦建照情事,是否牽涉建築法第9 條「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等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行為,仍請貴府釐清。倘屬前述建造工程,應依法設置公共
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如非屬前述建造工程,則無需辦理
公共藝術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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