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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就銀行未來於線上申辦房貸業務,實務所衍生之 抵押權設定作業所提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2.09. 法律字第11003500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2月9日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就銀行未來於線上申辦
       房貸業務,實務所衍生之抵押權設定作業所提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9年12月28日金管銀國字第 10901471182號函。
     二、按電子簽章法第 4條第 2項、第 6條第 1項及第 9條第 1項規定,依法令應以書面或
       以簽名、蓋章為之者,在一定條件下,均得以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為之,惟行政機關
       得視各法規規定之性質及業務需要,依同法第 4條第 3項、第 6條第 3項及第 9條第
        2項規定,公告排除其適用。又依本部91年 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700139號令,公告
       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移轉、負擔及證明文書,列為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適用之文書項
       目;是以,有關設定抵押權契約並無電子簽章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貴會 103年11月12日金管銀合字第 10300300880號公告所訂定之「個人購物貸款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其中第13點係規定有關「擔保物權連結條款」,觀諸該規定
       內容略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時,該抵押權擔保範
       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
       同意書…),不在此限。(註:…)」及其立法理由(一)及(四):「一、貸款契
       約為借款人與金融機構所訂立之契約,屬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消費借貸
       ,為債權關係;而抵押權設定契約係擔保物提供人與金融機構所簽訂之契約,屬民法
       第七百五十八條之物權關係,兩者之權利義務不同。…。四、為使借款人知悉抵押權
       設定相關事宜係另外簽訂。爰為本條之訂定。」依上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本件來函
       所稱「擔保物權連結條款」之書面協議,似非屬抵押權設定契約,惟仍請貴會先予釐
       清。又該等契約書內容如涉及不動產物權之設定,仍應依本部上揭公告內容,排除電
       子簽章法之適用,惟本部將視不動產交易電子化作業之推動時程並會商相關部會後,
       適時檢討本部前揭公告之內容。
     四、另本件所提有關本部96年 8月28日法律字第0960030733號公告,該公告之公告事項為
       本部增列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排除電子簽章法,並非就強制執行
       法之相關規定排除電子簽章法予以公告,是貴會來函說明二、(二)所詢關於強制執
       行法第 6條第 1項第5 款之規定是否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及相關疑義,建請洽詢
       強制執行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又來函說明二、(三)所詢關於法院尚未接受銀行以
       線上方式與客戶簽署之本票與債權憑證,未來恐有無法訴訟追償之疑慮乙節,因涉司
       法審判事項,併請洽詢司法院意見,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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