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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施行前改選董事或監察人於施行後就任得否於任期屆滿 再由主管機關遴聘一定比例之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2.08. 法律字第110035020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2月8日
    主旨: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施行前改選董事或監察人於施行後就任得否於任
       期屆滿再由主管機關遴聘一定比例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年 1月15日高市社人團字第 11030516600號函。
     二、關於本件依來函所述之財團法人於 108年 3月 2日(即本法 107年 8月 1日制定公布
       後逾 7個月, 108年 2月 1日施行後逾 1個月),始就任之董事,雖該財團法人提前
       於本法施行前辦理董事及監察人改選作業,惟其於本法施行後就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仍
       須符合本法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人數比例規定,應已能有所預
       見,且其董事係於本法施行後就任,故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
       或監察人之人數或比例,自應符合本法第48條及第49條有關政府機關(構)遴聘、指
       派或同意之董事或監察人之人數或比例之規定,而非適用本法第67條第 1項規定,前
       經本部於 110年 1月 7日以法律字第 11003500490號函復在案,仍請參照。貴局來函
       說明五所述於 112年 3月 1日任期屆滿前,再依本法第48條及第49條規定遴聘下屆董
       事及監察人辦理一節,容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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