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所詢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2條泥砂生產量計算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9.25. 農授水保字第10918117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25日
主旨:所詢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2條泥砂生產量計算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 109年 9月10日府水保字第1090324278號函辦理。
二、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2條第 1項第 1款:「臨時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
依通用土壤流失公式估算值之二分之一。但其計算結果於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
小於 250立方公尺;未開挖整地或完成水土保持處理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30立方公
尺。」,其面積未滿 1公頃者,得依其比例估算泥沙生產量。
三、另所詢同條第 2項 :「前項泥砂生產量之估算,得就不透水鋪面之面積進行扣除。」
,參考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不透水鋪面未有沖蝕現象,故於開發中、開發後均得扣除
該面積之泥沙生產量。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