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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2條泥砂生產量計算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9.25. 農授水保字第10918117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25日
    主旨:所詢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2條泥砂生產量計算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 109年 9月10日府水保字第1090324278號函辦理。
     二、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2條第 1項第 1款:「臨時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
       依通用土壤流失公式估算值之二分之一。但其計算結果於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
       小於 250立方公尺;未開挖整地或完成水土保持處理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30立方公
       尺。」,其面積未滿 1公頃者,得依其比例估算泥沙生產量。
     三、另所詢同條第 2項 :「前項泥砂生產量之估算,得就不透水鋪面之面積進行扣除。」
       ,參考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不透水鋪面未有沖蝕現象,故於開發中、開發後均得扣除
       該面積之泥沙生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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