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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府110年1月13日府都規字第 10931150331號公告實施「臺北市大 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相關疑義一 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0.03.03.北市都設字第11030026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3日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
       案」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10年 1月26日○字第○號函。
     二、有關貴事務所函請本局釋示旨揭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指定
       牆面線與3.64公尺騎樓」競合一節,查本府 110年 1月13日府都規
       字第 10931150331號公告「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
       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分述如下:
       (一)實施都市設計管制範圍、(二)帶狀重要意象地區、管制原
          則( 1),略以:「為塑造西區門戶延伸至後站商圈之視覺
          景觀,......應自臨接道路境界線起退縮 3公尺並自建築基
          地地面層高度20公尺範圍內指定牆面線,其建築並沿該牆面
          線設置大於基地所臨接道路長度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建築
          立面為原則。」。
       (二)人行步道系統、(一)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指定留設騎樓
          地區(塔城街、南京西路、重慶北路一段、民權西路)。
     三、為兼顧西區門戶延伸至後站商圈視覺景觀及商業區人行活動之連貫
       ,前揭帶狀重要意象地區需指定留設3.64公尺騎樓者,應於建築底
       層部自道路境界線退縮留設淨寬3.64公尺騎樓,底層部之上再退縮
       至少 3公尺並自建築基地地面層高度20公尺範圍為指定牆面線(詳
       附圖)。
     四、同函副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
       所屬會員知照。
    正本:○○○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信義區○○路○○號○○樓之○)
    副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含附件)、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含附件)、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含附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含附件)、臺北
       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
       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請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
    抄本:
    附圖(加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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