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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新增「簡易戶籍謄本」核發項目一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0.03.03. 秘台廳民三字第110000235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3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新增「簡易戶籍謄本」核發項
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00250147號函。
二、按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提存
人為自然人者,提存書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
。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
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該提存書宜記
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資料。提存所並應將提存通
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
人取回(提存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2項及第1
0條第3項參照)。次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第2款規定之提
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格式,均應記載提存人及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及
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為確認提存人及受取權人身分真實(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
號碼等),及審查有無非訟能力(如是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法定代
理人為何等),以避免提存物遭冒領情形,提存所需完整之戶籍謄本
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核驗。至新增僅提供姓名及戶籍地址之
「簡易戶籍謄本」核發項目功能,本院尊重貴部依權責卓處及供民眾
辦理提存外之其他個案情形妥適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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