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 2規定,有關稅務違章納稅義務人死亡者, 其應納罰鍰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3.29.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29日
    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因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該處分不
      生效力,免予處罰。
    二、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後死亡,該處分已生效且具執行力,依司法
      院釋字第 621號解釋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除經查明確無遺
      產可供執行外,不得註銷滯欠之罰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