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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 2規定,有關稅務違章納稅義務人死亡者,
其應納罰鍰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3.29.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29日
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因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該處分不
生效力,免予處罰。
二、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後死亡,該處分已生效且具執行力,依司法
院釋字第 621號解釋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除經查明確無遺
產可供執行外,不得註銷滯欠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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