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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
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
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3.29.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29日
一、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
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倘該罰鍰逾期未繳納,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 3項規定,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
對遺產執行之。
二、廢止本部72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9235號函及本部賦稅署90年10月9日
台稅三發字第09004564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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