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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3.31. 金管證審字第1100335023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31日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
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內
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如下:
(一)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二月至四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
年度第三季及第四季。
(二)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五月至七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
年度第四季及當年度第一季。
(三)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八月至十月者,涵蓋期間為當年
度第一季及第二季。
(四)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十一月至次年一月者,涵蓋期間
為當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
二、訂定會計師受託執行上開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相關格式
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2.15. 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5號令發
布,自112年1月1日廢止〕
附件-會計師受託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相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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