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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75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4.06.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069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6日 一、依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興建自用不動產或第三款原有不動
產就地重建,建造建物投入之資金於建造完成取得所有權前,不計入
同條第三項之限額控管。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一0六
一0000八九0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