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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8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
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領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
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4.12. 台財稅字第109007187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12日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8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
3條第1項規定申領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用牌照稅法
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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